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申报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在法定工作日可通过互联网在吉事办(http://zwfw.jl.gov.cn/jlszwfw/)部门事项中“省自然资源厅”在线填报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乙级资质审批事项。要件审查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意见,受理后不再补充资料。申请单位材料应真实有效,资质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见附件)编制申报材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
三、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在省政务大厅窗口领取纸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四、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要求,原地质灾害防治甲、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延续申请。
五、《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六、《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七、《办法》施行前取得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相关地灾业务,应当按《办法》要求申请乙级资质。
本公告自发布起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