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吉自然资办发〔2026〕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
2021年复审换证的有关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将陆续届满,为筑牢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底线,确保我省测绘单位正常从事测绘活动,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启动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延续范围。凡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测绘资质单位,现持有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开展测绘活动的,须按规定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延续,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二)延续方式。测绘资质单位可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五十五日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填报申报信息,甲、乙级测绘资质双证的单位根据证书届满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提出延续申请。
(三)延续流程。测绘资质单位提交资质证书延续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线上受理、审查、决定,视情况组织实地核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乙级测绘资质延续实地核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实地核查工作。
二、申请材料
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法人主体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资料,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具体参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相关要求执行。申请单位还应提供近五年与申请延续资质类别相关的测绘项目清单,审批机关将对提供的测绘项目清单进行核查,不如实提供近5年内测绘项目清单的将视作提供虚假材料。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测绘资质单位进行甲级资质申请、专业类别变更时均按本次延续工作相关要求办理。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期间,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按正常程序提出申请;拟变更资质等级、专业类别、基本信息的,视有效期情况自主选择先延续或先申请。
(二)在2021年复审换证工作中,按“老人老办法”已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能够提供2021年复审换证以来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证明的前提下,其原认定的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
(三)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测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处理。相关单位所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均注销后,审批机关督促其将掌握的涉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移交有接收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五)省自然资源厅将组织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开展资质延续线上培训会,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资质延续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组织完成核查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虚假材料,要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传,提醒测绘资质单位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积极指导测绘资质单位顺利完成资质证书延续工作。
(二)各测绘资质单位应密切关注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资质证书延续申请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测绘资质单位承担。
附件: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8月14日
初审:杨宏伟
复审:郎子原
终审:崔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