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衔接过渡期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公告
公告〔2025〕21号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在过渡期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编制勘查方案。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编制开采方案。
二、矿业权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吉林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
三、矿业权人申报评审时需提交承诺书、综合信息表、方案文本和图件等资料,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采用WPS、Word或PDF格式(A4幅面);附图可采用MapGis、ArcGis或CAD格式;图片可采用Tif或Jpg格式。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开展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并建立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制度。方案自受理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评审过程中方案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五、本公告颁布之前已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未取得审查意见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
1.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
2.吉林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19日
复审:胡延晟
终审:崔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