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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11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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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做好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长矿业权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一)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后到期的,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草部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矿业权除外)。

(二)疫情防控解除后,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等申请予以批准的,其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厅领导签发之日起顺延法定发证年限;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申请予以批准的,其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并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顺接。

(三)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2020125日)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以外到期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市、县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二、加强值守,解答疑难

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强化主动服务的意识,加强矿政工作人员在岗值守,及时解答矿业权人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提早做好疫情防控解除后申报资料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超前谋划,做好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超前谋划疫情结束后矿政管理的相关工作,特别是矿业权数量较多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好预案,避免疫情解除后矿业权人扎堆申请,影响企业申报审批进度。

疫情防控解除后,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积极主动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分流指导矿业权人做好矿权延期的组件上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事人员跑动和人群聚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影响,帮助矿山企业早日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四、省厅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探矿权管理:刘    0431-8855007313069012768

采矿权管理:母德春  0431-8855010813904310573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