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吉国土资登记发〔2015〕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刷和发行的组织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由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使用。
三、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后,应当按规定制作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四、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当地每年不动产登记发证数量,向省厅预订《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将本地区预订数量统计汇总后,于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后,各市(州)、县(市、区)要按季度定期上报证书颁发使用情况,由市(州)局汇总后上报省厅。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订购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31-88550223、1361430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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