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多年来,吉林省一直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始终将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征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格土地征收审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不批准土地征收;严格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进行土地征收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土地征收;严格规范土地征收报批内容。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内容作为必备要件,严格审查报批。对未按规定提供土地征收相关要件,征地补偿标准达不到政府规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一律不批准用地。
二、严格土地征收程序。为切实保障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省严格执行征地程序,要求各地必须深入实地了解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多形式、多途径地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认真执行告知、听证以及“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征地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并将告知、确认和听证等相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严格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土地征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征收过程全部留有影像记录和图片资料,供被征地农民查阅,确保依法征地、和谐征地。
三、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从2010年开始,我省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并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每2—3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同步。目前,我省各地平均征地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与以往相比,普遍提高20—30%,基本实现了各类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同地同价,解决了一些地方标准低、随意性大等问题,对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近年来,我省不断拓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渠道,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各地根据征地位置和安置对象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安置补偿措施。如:长春市在区位条件比较好的区域,探索实行留地安置;双阳区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建设高效农业生产基地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就业安置,让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在本地内实现了再就业。同时,对于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我省各地明确要求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意见,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建立健全征地监管长效机制。建立了征地应急预案和信访评估机制,对征地规模较大、涉及被征地农民较多、可能会引发上访的,提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制定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快速化解因征地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加强土地征收监管,对征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坚决制止和防范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构建了“全员抓执法、全程抓监管、全面抓监察”的“三全”执法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未批先建、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耕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