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龙井市殡葬管理所
公墓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6〕219号
龙井市人民政府:
《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龙井市殡葬管理所公墓区建设项目建用地的请示》(龙政报〔2026〕10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国有农用地4.5033公顷、未利用地0.00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5089公顷,用于龙井市殡葬管理所公墓区建设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占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使用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用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指导用地主体依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商矿业权人做好工作衔接。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16日
来源: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初审:张 伟
复审:郎子原
终审:崔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