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吉市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0.54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6〕110号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延吉市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0.54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请示》(前政请〔2026〕23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国有农用地0.4039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延吉市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0.54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占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使用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用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指导用地主体依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商矿业权人做好工作衔接。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24日
来源: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初审:张 伟
复审:胡延晟
终审:崔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