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
会议第108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赵秀云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088号代表建议《关于在农村集体用地改为农业设施用地时增加复垦保障抵押方式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的畜禽养殖项目,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对其中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约定;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区别管理,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补充耕地”,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
缴纳复垦保证金,属于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双方协商事宜,应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您的建议符合我省实情,我厅作为我省承担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努力工作,主动作为,义无反顾地做美丽中国、美丽吉林的建设者、实践者。希望代表对我们的工作多批评指正、多帮助支持,以便我们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