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
会议第108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孙清团: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089号代表建议《关于为农村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提供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畜牧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我厅与农业农村厅、畜牧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畜牧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经营者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土地使用意向书、勘测定界资料、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林地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审核材料)。备案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我厅作为我省承担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部门,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努力工作,主动作为,义无反顾地做美丽中国、美丽吉林的建设者、实践者。希望委员对我们的工作多批评指正、多帮助支持,以便我们更好地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