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我厅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包括投资领域)进行了全面整理。现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拟保留和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22日至12月29日期间向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反映。
联系人: 冯 迪
联系电话:0431-88550208
附件1.拟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包括投资领域)目录
2. 拟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包括投资领域)目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22日
| 附件1 | |||||||||
| 拟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包括投资领域)目录 | |||||||||
| 部门(盖章): 主要负责人: |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 办理时限 |
处理 意见 |
备注 |
| 1 | 勘查地质报告编制 | 探矿权登记审批 | 子项5:探矿权保留 |
省国土厅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 2 | 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 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核 | 子项2: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 省国土厅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 3 | 勘查地质报告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子项1:采矿权新立(勘查地质报告编制) 子项4:采矿权注销登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
省国土厅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 附件2 | |||||||
| 拟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包括投资领域)目录 | |||||||
| 部门(盖章): 主要负责人: |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1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探矿权登记审批 | 省国土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
| 2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省国土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
| 3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登记审批 | 省国土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 4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省国土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 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省国土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第12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 6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省国土厅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7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省国土厅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
| 8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省国土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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