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7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等,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提升空间功能和价值,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等战略落地实施的重塑空间性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省域内开展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包括项目谋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阶段。从项目立项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实施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项目谋划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鼓励各级组织全过程参与,深入调研评估,确保实施条件成熟,注重实地勘察,保证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到实施有依据,成效有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改善,资源效益永续利用。
第六条 项目设立应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确保空间格局稳定。
第七条 项目确定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自然资源禀赋、基层组织能力、群众参与意愿等因素,充分考虑行政区划和流域范围等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特征,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进行项目选址。对因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安全、流域安全、历史文化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专题论证后确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明确政府主导作用,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积极探索项目管理体制创新,营造良好实施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项目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负责制。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项目工作,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方案省级联合审查审批和备案、重大事项调整、实施方案变更和撤销、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实地踏勘和验收、项目整体复核验收,负责整体成效评估等(成效评估说明见附件1)。
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管所辖市域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汇总市域范围内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实施方案市级审查、项目整体验收审核等。市本级项目由市级自行组织验收。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统筹主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确立目标谋划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审核,管理项目实施推进,执行项目整体验收,开展项目成效自评(成效自评报告编制参照附件2),实行项目后期管护等。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项目组织开展,按照《实施指南》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调整、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项目后期管护等责任。
第十条 主要职责
(一)省级职责
1.负责统筹部署,全面监督指导全省项目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2.负责对经市级初审的实施方案及实施方案调整开展审查审批、备案和入库工作。
3.负责对项目实施执行监督检查、成效评估和奖惩。
4.负责指导市、县级开展子项目验收,完成项目整体复核验收。
5.负责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6.负责项目的政策咨询解答、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供项目实施政策、资金、技术等保障。
(二)市级职责
1.负责市本级项目谋划申报。
2.负责对县级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方案调整进行审查。
3.负责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4.负责组织项目整体验收审核。
(三)县级职责
1.负责项目统筹谋划,组织前期调查论证。
2.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申报。
3.负责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4.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子项目验收,在子项目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整体验收。
5.负责整治后的地籍调查变更和确权登记等工作。
6.负责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和项目移交管护制度。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不乱、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参与项目实施管理,推进项目高效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谋划区域存在空间布局需优化、耕地质量低下、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产业发展受限等问题,确实具有整治需求。
(二)项目谋划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于整治工作积极性较高,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三)项目谋划安排与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总体符合。
(四)项目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允许实施条件成熟且地理空间联系性强的多乡镇作为实施单元主体联合申报。
(五)项目所在市、县两级组织构建以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与草原等主管部门为成员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协调管理机构。
(六)项目谋划整体符合国家、部委及省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准备
(一)调查评估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深入分析拟选定区域整治的需求;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等成果为依据,对项目谋划区域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土地利用状况、经济社会状况、生态环境状况等情况深入开展调查,摸清资源现状本底、布局优化需求、存在问题及工作基础,进行潜力评估,综合判断开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确定目标
以高质量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战略实施,促进发展、富裕、文明建设为要求,确定项目总体目标。结合项目区实际,提出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低效建设用地整治、工矿用地治理和城乡村有机更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等方面的具体整治目标。
(三)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应优先选择:
1.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实施重点区域。
2.规划实施统筹性强、整治条件具备、整治成效明显、群众意愿高的区域。
3.空间布局优化、耕地连片整治、资源盘活再利用和生态修复提升潜力大,产业发展需求大的区域。
4.资源禀赋好,各类子项目集成度高,整治需求大,具备成片推进条件的区域。
5.乡村产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所在区域,且资金筹措保障有力。
6.有助于提升资源利用率、增加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效能;依据资源保护与修复和整治,助推乡村振兴、新兴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
(四)资金统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项目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坚持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支撑,统筹整合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绩效目标,融合资金向项目区域集聚;注重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引导政策性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资金平衡。
(五)编制方案
实施方案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编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及格式要求参考《实施指南》。各地应根据实际,同步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零散林地调整实施等相关调整方案纳入实施方案附件,并在实施方案正文内以专章形式简述。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及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情形的,应在实施方案内形成专章详述。涉及宅基地动迁、承包地流转等情形,应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和权益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实施方案编制补充要求见附件3)。
实施方案应统筹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特色整治等各类子项目,并明确各子项目的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主管部门等。
鼓励各级政府整合统筹各类项目资金,实施项目建设。项目谋划区域内涉及的其它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子项目规划衔接,但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重复投资。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项目报市级初审所需提供材料,各地可参照本办法要求,或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至省级审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部门出具的符合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规划的局部图。市本级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文本、附件、附表、附图、矢量数据、相关县(市、区)政府文件、权属材料、公众参与意见以及有关批准证明材料等。
(四)实施方案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提供县级联合审查意见。市本级项目参照执行。
(五)市级对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六)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县级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市级初审意见等材料,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材料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有关要求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49号)要求进行省级备案,涉及优化调整情况和产生指标等及时在国家、省相关监管信息系统中入库,包含各子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分别归口管理。审查未通过的,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管理,待实施条件成熟后,重新修订实施方案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经批准和备案的实施方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后续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监管、考核、评估的依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申报主体应编制调整方案,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拟定项目整治区域后,不参与整治的耕地可继续耕种,不得在项目区域内办理土地利用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或因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除外)和新批经营活动,国家重点工程除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或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对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可按决策机制程序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并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关键内容。
项目立项后,需编制详细的项目工程设计(相关要求见附件4),并报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在项目设计获批后,涉及办理项目用地的,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建设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密切配合和协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设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项目全过程中各自职责对其承担的工程内容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须按批准情况和设计内容要求,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公示牌等,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对施工工期、工程建设内容等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变更的,应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方案。设计变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论证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报告制、公告制、验收制、评估制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推进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报告、合同、影像等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采取信息化手段管理,并安排专用场所保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单位应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移交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施指南》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或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整治区域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二)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工程设计和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变更方案或终止撤销的相关批复文件。
(四)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拨付、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文件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它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严把验收程序和质量标准。按照子项目验收、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审核、整体复核验收的程序,有序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子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子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子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应验收办法和规范,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文件。
子项目验收通过后,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在部、省监管系统中入库。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需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成入库,并按要求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涉及增减挂钩指标的,应及时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完成入库;涉及现状地类或种植属性调整的,应及时纳入日常变更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项目实施后权属有调整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申请为权利人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整体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体验收(整体验收说明见附件5)。整体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包括变更方案或终止撤销相关批复文件)等要求已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且质量合格。
(二)建设工程已经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完成建设工程内容复核。
(三)子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四)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准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且符合规定。
(六)已按要求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取得审计报告。
(七)项目推进过程形成的具备历史佐证、查询的所有管理、技术、文件材料已分类立卷,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文件等前期工作及投资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检验、试化验、出厂合格证)、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政府采购文件,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工程款支付批准文件等),工程总结文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检查验收、工程计量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整体验收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体验收审核申请,并上报整体验收意见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申请和验收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整体验收审核,出具市级审核意见。
市级审核通过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体复核验收申请。申请项目整体复核验收,应提交项目整体复核验收申请、县级整体验收报告(附专家组验收意见)、竣工报告、市级整体验收审核意见(附专家组审核意见)、工程设计执行情况报告、资金结算报告、工程复核报告、自评报告和各子项目验收意见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市级提出的项目整体复核验收申请后,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视项目工程建设内容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依据验收规范等规定,对项目进行整体复核验收,出具整体复核验收意见。项目整体复核验收通过后,省级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未通过各阶段验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整改合格后重新开展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整体复核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验收意见及时整改所提出问题,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批复和后期管护移交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档案是建设项目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档案应分类立卷,保证施工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齐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专门工作人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凡领导签发的公文或呈批件,应当保持原貌,不得私自更改正文及附件。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文件、材料,不得拒绝归档。不得损毁、丢失、涂改、抄录、公布和擅自销毁档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整体复核验收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及时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
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的要求,按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按期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范围
(一)项目谋划、申报、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总结等各个环节产生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二)项目涉及的各类设计技术标准、验收、检查、巡查、计量等技术管理资料。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通知、函件以及报告等。
(四)项目涉及的各类土地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交易等文件。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四十条 项目档案应按照档案门类、类别、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编号、整理和归档,档案需装订成册并标注标识(项目档案归类要求详见附件6);应同步进行电子版备份归档,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七章 移交管护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护分为工程管护期和项目移交后整体管护。工程管护期由施工企业承担管护责任;移交后整体管护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村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
项目整体复核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移交管护相关规定与项目接收管护单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资产移交清单,并及时移交。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层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应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导向,对项目管理机制、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建设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作全面监管。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履行整改义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参建单位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项目现场检查,提供项目相关档案材料,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六条 县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提前支取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年度自评,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自评报告上报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实施指南》规定的负面清单内容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九章 指标政策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调剂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指标,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其它相关文件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
获批准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评估内容与标准
(一)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效益指标情况等四个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进行成效评估。
1.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对项目机构和制度建设、宣传引导、进度管理、合规管理、监督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
2.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对项目目标、工程内容建设、工程质量完成情况,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优化情况,产业培育和发展情况,生态宜居情况,公众参与情况等进行评估。
3.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对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到位率等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4.效益指标情况。主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进行评估。
(二)评估标准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三、评估方式与程序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估工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评估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中期成效评估。项目整体验收时,同步开展项目终期成效评估。
(二)评估程序
1.成效自评。各县(市、区)在自评时按照设置的评估内容及指标,进行评估,将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州)主管部门。
2.成效复核。市(州)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报送的成效自评结果进行复核,成效复核合格的,形成复核报告,连同县(市、区)成效自评资料一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3.成效评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成效评估,对成效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四、评估结果应用
成效评估结果作为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交易以及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进度快、效益发挥明显、成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予以表彰奖励。对实施进度慢、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成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问责。
应调整出备案名单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在项目实施中主动申请撤销项目的;省级动态监管和成效评估中发现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自项目备案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中存在负面清单事项、情节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责任追究
参加项目成效评估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2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情况概述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
(二)概述项目立项目的和目标。
(三)概述项目建设内容和设计工程内容。
(四)概述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结构、投向、用途、分配方式、结果等相关情况)。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实施过程。
(二)评估采取的措施。
(三)结合项目目的和目标,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设计工程内容实施情况分析评估。
三、项目完成情况
(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建设情况。
(三)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其中包括资金投入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到位率等。
(四)项目效益指标情况。
四、问题及原因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包括核实和评述项目建设投入使用情况,列举成效发挥问题及原因。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下一步拟改进措施,包括项目整改和项目目标调整完善等相关内容。
(二)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
六、相关评价佐证材料
附件3
实施方案编制补充要求
实施方案应内容完整,规划科学,表述准确,图数一致,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分类安排整治内容,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实施方案正文内容的补充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成果等有关成果为基础,科学划定整治区域,明确整治方向和重点区域,统筹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修复等实施项目,明确项目范围、工程布局,并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时序,制定项目分批实施计划等。
(二)整治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集中连片;新增耕地稳定且质量不低于周边耕地,满足生产条件。
(三)科学设计农田灌排设施和水流域治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纳入实施方案水土保持专节。涉及水域空间调整的,应在确保水域安全的基础上,开展功能整治。
(四)涉及搬迁和补偿安置的,要充分尊重权利人和农户意见,积极探索多渠道的安置方式,严格限制安置周期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补偿,按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安置到位。
(五)生态修复治理措施完备,符合零散林地调整等有关规定,生态空间布局切实优化。涉及古树名木的,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纳入实施方案形成古树名木保护专节。
(六)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应做出专项论证,证实工程治理措施有效。
(七)涉及历史文化文物保护、产业导入的,须对应编制方案并在实施方案中形成专节,保障有效落实。
(八)明确各子项目资金落实途径,资金投入和效益分析,形成项目总体资金平衡分析。
(九)制定项目实施具体措施,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立项、管理、招标、施工、验收等。
二、同步编制方案的相关要求
(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布局、规模、时序安排,按程序报批。
(二)涉及权属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土地(含林地)权属类型、调整规模、位置、具体地块及相关权利人等,分析权属调整的可行性,经公告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整治活动可能造成土地承包权四至不清,难以明确界定的,在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确定。
(三)涉及零散林地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组织编制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计划或实施方案,实现“进出平衡”,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计划或实施方案应说明补充林地的面积、位置、具体地块等,分析森林植被恢复及其它森林经营活动的可行性,经公告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随项目实施方案同步上报。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严禁将未批准调整的林地垦造为耕地。
附件4
项目工程设计编制要求
项目工程设计编制应以已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国家、吉林省相关行业、地方标准等为依据,充分考量如下要求。
一、空间布局优化
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利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成果,识别各类空间问题,以保障空间安全和提高空间价值为目标,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子项目实施范围,对空间布局进行优化,形成国土空间用地规划图和国土空间用地结构调整表,明确各类用地变化量。
二、项目区规划
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明确各子项目具体实施范围、规模、建设内容、标准、投资、措施、成效等,注重与实施方案目标匹配,使规划更具体、工程内容更全面,科学合理、群众满意。
三、实施计划安排
结合子项目工程施工时序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进度计划,保障项目在规划期限内顺利实施完成。
四、项目设计
工程设计应包括总体规划和子项目规划设计。子项目规划设计可以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分开编制。
各子项目设计应具体到位置、面积、数量、高程、材料、做法、措施等详细要求,能指导项目建设和验收,有利于施工和管理。同时应注重设计的合理性、准确性,确保子项目设计成果能够满足设计标准和要求。
五、预算编制
项目总投资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和其它费用。预算编制根据子项目具体专业预算定额和最新材料信息价,编制项目预算书。
六、基础数据要求
实测勘测地形图测绘精度不应小于1:2000,对测绘精度要求更高的工程设计,需按要求测绘精度更高的地形图和准确的地质勘查。影像图精度不应低于0.5m分辨率。设计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
七、新增耕地要求
新增耕地来源主要包括待开发土地、待复垦土地、待整理土地。新增耕地需通过评估论证,并经相关部门复核认定后方可纳入新增耕地来源范围。不应垦造为新增耕地的:
(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域和湿地保护区。
(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已实施的国家退耕还林或按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
(四)重点林区、国有林场区域。
(五)重要水源涵养区、河道泄洪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及通道走廊。
(六)地形坡度大于25度区域。
(七)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区域。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应整治成耕地的区域。
八、设计成果要求
包括设计报告(子项目设计报告)、预算书(子项目预算书)、设计图册(子项目设计图册:现状图、规划图、单体图、施工详图等图纸)、附件(实测地形图、地勘报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专家审查论证意见等)
项目中所有设计的工程均应标注在图上,落到实地,做到“定位、定质、定量”。在图上应标注相关参数,如:具体位置、面积、数量、尺寸、高程、材料、流向等。工程量要与实际工程设计内容一致,做到不重、不漏。
附件5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验收说明
项目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1069-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一、项目整体验收需准备的材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报告、验收工作报告。
(二)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相关批准文件、立项批复、变更批复等。
(五)子项目验收批复(验收意见书)。
(六)项目(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资料、监理资料、工程复核报告、质量检测或评定报告等。
(七)项目(子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八)子项目现状地类变化或种植属性调整纳入日常变更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情况说明。
(九)标明工程项目区范围的实施前后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设计图、竣工图。
(十)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和影像资料及隐蔽工程佐证影像。
(十一)项目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
二、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方式
项目整体验收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样核查,资料审查与实地核查,与乡镇、村组以及群众代表等座谈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内容
(一)审查项目竣工总结和验收工作报告,检查项目组织管理、招投标和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方案(项目设计)控制性指标(项目总投资、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内容等)落实情况,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落实情况,建设任务和工程内容完成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二)审查项目复核、材料检测或质量评定报告和材料、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抽查项目单体工程数量、工程建设质量、耕地等级情况。
(三)审查项目财务管理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审查项目权属调查报告,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标识设定情况。
(五)审查项目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检查项目设备、设施运行及移交、后期管护落实情况。
(六)审查项目档案资料,检查项目全过程档案归档情况。
(七)审查历次项目检查、审计及项目(子项目)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四、项目整体验收组工作程序
(一)成立项目整体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相关专家组成,民主推选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召开项目整体验收会,听取负责项目建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工作汇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质询。
(三)查看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影像、文字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走访农户,与乡镇、村组、群众代表座谈。
(五)召开项目整体验收组会议,对项目建设情况、参建单位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讨论形成项目整体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情况,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七)项目整体验收组出具项目整体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制度。项目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6
项目档案归类要求
项目档案归类分为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立项审批阶段、招标投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建后管护阶段等各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报告等。
一、前期准备
主要包括项目谋划阶段有关文件资料。
二、申报立项
(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阶段有关材料,包括实施方案及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审批申请、各级有关部门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批复等材料。
(二)项目立项审批、工程设计编制审批有关材料,包括申请、批复、项目工程设计及附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设计调整、变更、终止的申报、批复等文件资料。
三、招标投标
主要包括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中标单位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
四、项目建设
(一)项目施工方案。
(二)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资料(包括图纸技术交底会、开工后变更会、施工监理日常会议等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图片等)。
(三)施工方案调整变更相关资料。
(四)监理资料,主要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工程计量单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总结等。
(五)施工管理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转序验收相关资料、进场材料检测报告、工程计量原始记录、施工管理总结报告等。
五、竣工验收
(一)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的有关材料,本级项目验收的有关表格、工作总结及其它验收资料等。
(二)项目审计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竣工图。
(四)工程保修书。
(五)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六、建后管护
项目工程及其它固定资产移交、产权变更等有关文件资料。
七、其它资料
上图入库信息、资金支付相关资料等。
八、电子、影像档案
记录项目工作的各种照片、图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碟、电子文档等材料。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15日
初审:肖志辉
复审:胡延晟
终审:崔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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