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环固体〔2025〕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矿产资源法》“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中专门提出了“第四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提方式、监督检查责任、具体办法制定部门。根据这一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在《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充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责任清晰。以《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等为依据,确保费用计提、使用、监管全流程有法可依,明确采矿权人是费用计提与修复实施的主体责任。
(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企业设立专用账户,费用专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及相关监测、评估等,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与规范性,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精准投入。
(三)足额保障,政府监管。按修复方案预算、矿种与开采规模科学计提,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通过三方协议、信用管理等强化全程监管。
三、《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二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至第十三条确定了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来源、费用依据、管理制度和列支、使用要求;
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矿业权调整、转让等情形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范了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监管、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说明了施行时间及原办法废止。
初审:肖志辉
复审:胡延晟
终审:崔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