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通信设施用地用林用草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部署要求,推进“六张网”中新一代通信网建设,有效提升通信服务能力,全力保障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用林用草需求,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通信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通过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空间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协同开展项目选址。年度建设的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清单,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林地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
二、架空通信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使用土地的,要通过优化调整线路布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占用耕地的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使用。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不实行土地征收。
三、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通信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需要办理用地用林用草手续的通信设施项目,实行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市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同步开展用地用林用草一次勘测定界、一次现场查验(踏勘),一套材料、一并报批。用地用林用草报批地类属性参考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并根据相关管理文件确定。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同一通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多个自然保护区的,可以合并统编一个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按保护区分别履行审批程序。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不新增建设用地的通信设施建设,由管理机构出具意见。
五、各地林草主管部门在组织修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时,应优先考虑同步组织林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公众通信基础设施,落实依规发放许可、开放公共设施等政策。
六、林区经营单位将林区和草原建筑物、防火瞭望塔和微波铁塔等各类资源向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免费开放,并保障通信设施平等进入;承担瞭望塔加固、引电、供电、用地等配套设施建设,协助报装直供电;在杆塔、机房、传输引接等建设方面予以协调支持。
七、通信设施项目属于以下情形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基站、机房、光交接箱等通信设施;经产权人同意,在既有住宅小区、商业、厂房、办公等场所,增设不新增建构筑物、不改变使用性质、不降低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通信设施、设备;为架空线落地服务的箱变等相关设施;除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经产权人同意,在建筑外立面加挂通信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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