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资源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国土资发〔2013〕24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 号),切实提高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民营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
二、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
在土地整治招投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整合、采矿权出让、矿产勘査、探矿权整合、地质勘査单位资质授予等工作中,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三、民间资本投资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与其他投资主体同样享受地价优惠政策。从事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上 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岀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 70% 执行。民营企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15% 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 别相对应《标准》的 50% 执行。
四、民营企业从事经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 , 附属及配套项目用地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具体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六、在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登记的民间组织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院等公益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有住房兴办养老院等公益项目的,可按工业用地用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联营联建工业企业或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
八、民营工业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原有出让土地翻改扩建的, 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 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可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的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使用;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于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十一、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和有关要求,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
十二、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开发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投资开发共伴共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并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 150 号令)及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凡进入三次采油的和利用煤田废旧井巷工程开采煤层气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免缴;凡开采低渗透、稠油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减缴 50%。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锰、铜、铅、锌、钾盐、地热等矿产资源及地方优势矿产资源,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老矿区、残矿、尾矿资源的, 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十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勘查开发活动,鼓励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进行矿产勘查,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对勘查成果有优先购买权。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行地质找矿突破行动“三优先”原则,即大投入进行深部钻研验证的优先、与地勘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与勘查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十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利划和年度计划基础上,对民营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投资10 亿元以上的民营项目,实行省级用地指标“点供”政策。
十五、对重点民营经济项目和投资亿元以上民营经济项目用地,分地区建立用地服务档案 , 全程跟踪服务。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 实行林地审批与用地审査同步进行,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标淮化厂房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租赁使用标准化厂房,实行工业用地年租制,切实解决个体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的用地困难和租用标准化厂房费川髙的问题。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和物流园区项目的,在首付不低于 5 0 % 并保证一年内全部缴清的前提下,上地出让总价款可按约定分期缴纳。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要成立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具体抓,把任务分解到科(处)室,责任落实到人头。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全系统的组织调度和督导检査,保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3 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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