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上地整治 重点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现就有关卞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全力推进建设进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 期限等主要条款。变更规划设计须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着“谁审批规划设计,谁审批变更”的原则,在《办法》出台前,由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均由市、县级政府批准。其中“特殊变更”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报批材料须报省国土厅备案。变更预算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办法》实施后,相应的规划设计变更按照《办法》执行。
二、加强监管和政策协调配合,不断改善施工环境条件
我省西部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以来,一些县(市、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规划设讨执行不严格、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按约定拨预付款等现象。个别县(市)增加了合同以外的收费条款,使中标的施工单位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履约风险或供料用工危急及工程转包分包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为推逬项目建设进度,降低施工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履行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农民工工资抵押金及拨预付款等各项义务时,项目法人可通过风险识别和提高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玷维修担保,以缓解施工单位的融资力,切实防范相关风险。同时,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清理保函,结算相关款项。
三、加强工程复核工作管理,提高工程复核工作效率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有关工程复核工作的规定,使用省级以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土地岀让金等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费未超过 50 万元的,工程复核工作由土地整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 3 号令),对于工程复核费超过 50 万元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采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在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申报单位中,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工程复核承担单位。使用其他费用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可参照组织开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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