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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动态

发布时间:2012-08-20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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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2〕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近日,吉林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政发〔2012〕29号),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意见》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所有权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并在2012年年底基本完成;二是扎实开展地籍调查,为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三是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机制,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四是加强农村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五是建立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维护成果的现势性,促进资源共享。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求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代表,要尊重农村集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按照“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依法确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要严格规范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强化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依法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应该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分类妥善处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为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意见要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直各部门共同推动,市县政府作为发证主体,要成立组织机构,统筹协调;二是强化周密部署安排,要求各地要制定方案、落实经费,确保2012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3年基本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2015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三是强化试点培训和技术指导,要求层层开展试点培训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地登记代理,提高确权发证规范化水平;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调度,建立进度汇总统计和定期通报制度;五是强化档案管理,以宗为单位,认真整理土地登记档案,及时立卷归档,切实做到“登记一宗、整理一宗、归档一宗”;六是强化宣传动员,要求各地通过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法规政策,调动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地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