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Q12017
项目名称 采矿权审批
实施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2.材料内容符合有关规定。3.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授予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1980系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及占用储量登记证书(复印件);
9.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备案意见;
11.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备案意见;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凭证、监管协议及履行义务情况证明。
12.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3.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申请地热、矿泉水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取水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
二、采矿权延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1980系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占用储量登记证书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意见;
12.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意见;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凭证、监管协议及履行义务情况证明。
13.地热、矿泉水提交取水许可证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破坏土地的证明。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表;
▲矿山设计单位出具的矿山尚可服务年限说明;
▲影响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采完的政府行为或不可抗拒力的证明。
三、变更矿区范围
(一)扩大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1980系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
5.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 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材料;
1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备案意见;
13.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意见;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凭证、监管协议及履行义务情况证明;
14、地热、矿泉水提交取水许可证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破坏土地的证明;
15.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二)缩小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4.划出矿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
5.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
6.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备案意见;
9.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意见;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凭证、监管协议及履行义务情况证明;
10.地热、矿泉水提交取水许可证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破坏土地的证明;
11.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三)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审批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材料;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意见;
8.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意见;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凭证、监管协议及履行义务情况证明;
9. 地热、矿泉水提交取水许可证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破坏土地的证明;
10.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煤炭矿山扩大生产规模,还应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四)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经济类型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4.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意见;
6.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意见;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凭证、监管协议及履行义务情况证明;
7.地热、矿泉水提交取水许可证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破坏土地的证明;
8.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五)转让后变更登记申请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备案意见;
6.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意见;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凭证、监管协议及履行义务情况证明;
7.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四、采矿权转让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5.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7.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包括资金、技术人员);
11.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提交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国有矿山转让的,还应提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煤炭企业还应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采矿权抵押备案
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2.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包括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5.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抵押合同;
7.贷款合同;
8.抵押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六、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1.采矿权人解除抵押贷款申请书;
2.银行解除抵押贷款的证明;
3.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4.采矿权抵押备案文件;
5.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意见;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凭证、监管协议及履行义务情况证明;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
七、采矿权注销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经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及资料汇交证明;
4.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
5.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税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逐年收取)
审批责任人 杜 波
咨询电话 0431--88550108
投诉电话 0431--8855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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