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吉自然资函〔2025〕176号
厅相关处室、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统筹和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涉企多头重复检查,打造法治化自然资源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3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查原则
一是坚持无事不扰。坚决遏制涉企多头重复检查,防止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减少无谓的自然资源行政检查。做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 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二是坚持综合查一次。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应当优化行政检查事项,能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
三是合理控制现场检查。探索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能通过视频监控等远程或移动监管、在线监测、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
二、检查类别和方式
统筹运用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合理调配时间,实现对自然资源领域的常态化监管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对于有明确对象可实施随机抽查的监管事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对于不特定对象的监管,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行动、督察审计巡视、媒体曝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其他部门要求协查等,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对于某一地区、业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三、检查实施
一是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全省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定期制定自然资源行政检查计划,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等事项外,不得在检查计划外开展涉企检查。
二是明确检查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的规定,制定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统一检查尺度,明确检查频次,防止随意检查。
三是规范检查流程。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所有涉企行政检查需在“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上制定实施,包括设置检查任务、实施检查、登记检查结果。并在管理系统申报“检查码”。
现场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主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码”双亮后方可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确保行政检查规范透明。
四、检查纪律
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1.严禁逐利检查,①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②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③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④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⑤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3.严禁任性处罚企业,⑥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4.严禁下达检查指标,⑦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5.严禁变相检查,⑧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附件:
1.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 行政检查通知书(模板)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19日
初审:刘瑶
复审:胡延晟
终审:崔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