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近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矿政管理实际,制定印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9月27日,我厅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部7号文”),制定印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吉自然资规〔2020〕2号,以下简称“2号文”),现2号文已经过期。并且自然资源部已经将部7号文进行修订,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部6号文”)。部6号文的政策要求也较2号文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须结合我省矿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新的政策文件,落实部6号文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细化矿业权出让登记规定。为此,我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向社会公众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处室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后审议印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24〕6号)。
二、《实施意见》较以前的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一是调整出让登记矿种。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从11种调整为23种,增加了锰、钒、钛、铌、钽、铍、锗、镓、铟、铪、铼、硼等12种,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相应作了调减。
二是扩大了协议出让范畴。除已设采矿权垂直平面投影深部或上部可协议出让外,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是规范财政出资项目的管理要求。对各级财政出资的新立勘查项目,需要由项目主管单位将区块范围坐标、名称报省自然资源厅录入“一张图”应用系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出让项目与财政项目重叠。其中,省地矿局、有色局、煤炭局等以主管局名义下达的财政资金勘查项目,由各主管局汇总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四是明确登记期限和扣减面积要求。在原来探矿权首次登记和延续明确为5年发证年限的基础上,本次对探矿权保留登记期限也进行了明确,登记年限每次为5年。探矿权延续扣减面积基数从原来的首立登记面积调整为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扣减比例从25%降低至20%。
五是交易规则有所调整。矿业权出让要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三、《实施意见》除政策调整之外,还强调了哪些内容?
一是强化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净矿”出让。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矿业权前要做好前期的审查工作,利用好“三区三线”成果和吉林省“一张图”应用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审查。
二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进行了明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出台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发生了巨大变化,《实施意见》细化明确了10号文关于《矿种目录》内、外矿种的征收方式和要求。并且就6号文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要求,在符合国家公平竞争原则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下,提出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出让登记机关发布矿业权项目评估招标公告,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并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摇号(或抽签)确定评估单位”的细化措施。
三是对加强资源储量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