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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4-05-15 16: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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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吉自然资规〔2024〕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推进“净矿”出让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用好“三区三线”成果和“一张图”应用系统,抓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做到可出让的项目“应出尽出”,满足市场需求。
  出让前,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一张图”查询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压占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等自然资源部门管控内容,并积极与同级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业农村、文旅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动审查,确保出让范围、出让矿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各级各类规划管控要求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对部、省出让权限的矿业权,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核查工作,逐级出具核查意见反馈省自然资源厅。
  二、细化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按照“谁出让、谁登记、谁负责”的要求,细化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14种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23种矿产(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锰、钒、钛、铌、钽、铍、锗、镓、铟、铪、铼、硼)外,其他矿种的出让登记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的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金属矿产的出让登记(详见附表)。对于跨县级行政区但不跨市(州)的矿业权,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对于跨市(州)的矿业权,按矿业权所占面积最大的市(州)或开采主井所在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原则上不鼓励新设跨市(州)级的矿业权。 
  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涉及的具体情形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执行。涉及到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按照变更后开采主矿种的登记权限进行管理;变更或增列不涉及开采主矿种变更的,继续按原登记权限管理。但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且不得分立,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矿业权注销按照前述的登记管理权限办理,但2020年9月27日前过期的矿业权注销由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
  (一)严控协议出让范围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登记权限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但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原则上仅协议出让一次。
  (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要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严格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有关要求执行,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全面、一致,且不得设置非法定准入条件、排他性或限制性门槛等。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四、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及数额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3〕939号)要求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内矿种的矿业权出让起始价(或标的),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3〕14号)规定进行测算。
  《矿种目录》外矿种的矿业权出让起始价(或标的),按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出让登记机关发布矿业权项目评估招标公告,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并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摇号(或抽签)确定评估单位。其中,国家、省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其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费由当地财政列支。
  探转采涉及与原勘查登记矿种不一致的,或采矿权涉及变更(增列)开采矿种的,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五、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垂直平面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不扣减面积)。但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勘查区域,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需缩减的面积。
  六、规范财政出资勘查项目
  2020年5月1日前已设立的探矿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登记权限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各级财政出资的新立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直接依据任务书开展勘查工作,但项目主管单位需将区块范围坐标、名称报省自然资源厅录入“一张图”应用系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出让项目与财政项目重叠。其中,省地矿局、有色局、煤田局等以主管部门名义下达的财政资金勘查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七、加强资源储量和方案评审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按部有关文件执行。
  开发利用方案和涉及坑探工程的非财政项目勘查实施方案,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费由当地财政列支。财政出资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评审。严格评审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引导和督促矿业权人、勘查单位进行绿色勘查、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或扰动。鼓励、引导和支持矿山企业将原矿就地、就近精深加工,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资源转化,延长产业链,增加矿产品附加值。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本意见实施前省自然资源厅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5日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