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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9 15:4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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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石料开采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我省建筑石料矿山以中、小型居多,一些区域仍存在布局不合理、存量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绿色开采标准不够高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开发建筑石料资源,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石料开采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建筑石料作为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原材料,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产业建设有重要作用,但需合理有序开采才能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截止目前,全省共有建筑石料矿山270余个,设计生产规模近7500万立方米/年,从近几年的市场需求看,每年的需求基本都在3000万立方米以下,从现有矿山总量和实际市场需求量看,是完全满足需求的。因此,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强化资源的高效、集约、节约利用,盘活现有的建筑石料矿山资源,减少新建矿山数量,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通过哪些措施规范矿政管理以及采矿权人开采行为?
  一是要强化规划管控。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或边远地区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矿区范围不得以山脊划界,提倡山体整体出让、整体开发,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控制开采最终境界。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石料采矿权,已设置的采矿权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对现实有需要但未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的开采区块,综合考虑论证后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管理。
  二是要用好存量,控制增量。前面的背景中已经介绍了全省建筑石料矿山的家底情况,关键是盘活已设建筑石料矿山存量资源。对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立方米/年且剩余资源储量满足升级后5年及以上服务年限的建筑石料矿山,要限期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规模;对停产矿山,尽快组织推动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对筹建矿山,督促矿山企业加快建设,争取早日投产。在控制增量方面,尽量不新设或少设建筑石料矿山,实行全省建筑石料矿山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市(州)级行政区为单位,保持现有建筑石料矿山总数不增加。
  三、《通知》在竞争性出让和“净矿”出让方面有哪些要求?
  按照规定,对建筑石料矿山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性出让。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相关文件一律不得设定非法定准入条件、排他性或限制性门槛等。
  在“净矿”出让方面,出让前做好出让范围核查、实地踏勘,会同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业农村、文旅等有关部门联动审查,以及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成交后要做好服务,指导竞得人(或中标人)组织申请材料,及时予以办理采矿权登记。
  四、《通知》在绿色开采方面有哪些要求?
  建筑石料矿山均为露天开采,对地表环境影响直观而明显,开发管理不当会引发环境问题。要求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开采,将生态保护修复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发证机关每年对建筑石料矿山进行内业核查和实地核查“全覆盖”。要积极推进建筑石料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纳入合同制管理。对新建矿山,已设矿山以及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在绿色矿山建设或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通知》在监管和执法方面有哪些要求?
  《通知》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均明确了任务分工,目的是规范建筑石料矿山开采行为,维护良好的开采秩序,推动矿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执法,对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涉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执行、“净矿”出让、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监督指导。省厅每年对全省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和监管情况开展督导。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共同维护和规范建筑石料开采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