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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19 15: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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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建筑石料开采管理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3〕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建筑石料资源,进一步规范建筑石料开采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对现实有需要但未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的开采区块,可在符合本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管理。倡导建筑石料资源产业聚集发展,促进建筑石料资源高效、集约、节约利用。
  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或边远地区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矿区范围不得以山脊划界,提倡山体整体出让、整体开发,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控制开采最终境界。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石料采矿权,已设置的采矿权不得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对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现场踏查、出具审核意见,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延续。
  二、用好存量,控制增量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家底,充分盘活已设建筑石料矿山存量资源,保障市场供应。对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立方米/年且剩余资源储量满足升级后5年及以上服务年限的建筑石料矿山,要限期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规模;对停产矿山,尽快组织推动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对筹建矿山,督促矿山企业加快建设,争取早日投产。
  全省建筑石料矿山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市(州)级行政区为单位,保持现有建筑石料矿山总数不增加。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包含区块名称、地理位置、坐标、开采矿种、面积、资源储量初步情况、拟出让年限等),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且满足“净矿”出让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入库加强监督指导。
  三、市场竞争,“净矿”出让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相关文件一律不得设定非法定准入条件、排他性或限制性门槛等。
  全面实施“净矿”出让,出让机关要在采矿权出让前,做好出让范围核查、实地踏勘,会同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业农村、文旅等有关部门联动审查,对符合生态准入、各级各类规划管控要求和政策的项目,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出让前期工作,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指导竞得人(或中标人)组织申请材料,及时予以办理采矿权登记。
  四、绿色开采,强化保护
  对新建矿山,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正式投产后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已设矿山,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或未签订合同的,发证机关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与采矿权人补充合同内容或补签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其中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生产管理。
  矿山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实施,采取台阶式或分层顺序开采,不得形成“半边山、一面墙”。
  矿山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将生态保护修复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发证机关每年要参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对建筑石料矿山实行内业核查和实地核查“全覆盖”。
  矿山关闭的,发证机关要对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关闭矿山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欠缴等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义务未履行且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监督其义务直至履行完毕。
  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内建筑石料矿山开采、资源储量、绿色矿山建设和生态修复等有关情况,对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要强化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执行、“净矿”出让、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监督指导。
  省厅每年对全省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和监管情况开展督导,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本通知实施前省厅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9日 

 

相关文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石料开采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