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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5 1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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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东辽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302号

 

东辽县人民政府:
  《东辽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东府〔2024〕37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4.9960公顷(其中耕地0.5920公顷)、未利用地1.46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32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7848公顷,用于仓储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用)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使用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用)地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用)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