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2〕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省厅制订了《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必备条件,教育引导企业、群众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推动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对不予处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好归档保存,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本清单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1年。各地可依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清单。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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