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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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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矿产资源法》衔接过渡期矿业权登记和勘查、采矿许可申请材料及格式的公告
    
  公告〔2025〕25号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要求,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参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临时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梳理完善了省级权限矿业权登记和勘查、采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矿业权登记和勘查、采矿许可申请的必备要件。矿业权申请人需按本公告及附件要求填报和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矿业权登记暂时通过省政务大厅自然资源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光盘。勘查、采矿许可申请仍通过原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门户网站(http://zwfw.jl.gov.cn/jlszwfw/)提交材料。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施行统一格式,申请人下载报盘软件后在相应界面按说明填写内容。报盘软件下载路径: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服务>下载服务-矿业权>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电子报盘软件。
  四、所有涉及矿业权登记及许可的拐点坐标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五、《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无须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六、《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矿业权人应当申请矿业权续期登记,符合《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保留情形的,按探矿权保留办理,并同步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
  七、新出让的矿业权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矿业权首次登记和首次许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勘查开采区域应当分别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勘查开采区域一致。
  八、取得矿业权之后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含续期)、注销等登记的,可与勘查、开采许可一并申请办理。
  九、本通知为《矿产资源法》衔接过渡期要求,待后续国家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新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联系电话:0431-88550108、0431-88550112、0431-88553605(矿业权管理处);0431-82752891(省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厅窗口)

 

  附件: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29日
  

 

 

 

初审:刘沣
复审:胡延晟
终审:崔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