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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1 16:3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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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进全省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公告

  公告〔2025〕19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矿山企业负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就改进全省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资源消耗保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自行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上传和相关信息的填报。
  二、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提供承诺书后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山储量管理中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交纸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其他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再组织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评审。
  四、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及其他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规定执行。矿山企业确有需求且主动申请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矿山企业提供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的技术指导服务。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应用数据自动对比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质量的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矿山企业及时整改。
  六、严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擅自扩大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写范围;严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授意矿山企业选择指定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单位。
  若发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在违反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可直接拨打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信访电话实名反映,信访电话:0431-88550120;也可直接向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反映,电话:0431-88550096。
  特此公告。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21日

 

 

初审:马强

复审:胡延晟

终审:崔晓飞 

 

2025年7月21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2025年二季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