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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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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矿种目录中矿种的起始价,应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明确的计算公式测算。
  二、全省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三、起始价计算涉及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矿业权前,应查询出让探矿权区块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直接出让采矿权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并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论证专家,科学合理确定相关系数。专家数量原则上为3-5人,专家费由出让机关按标准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做好保障。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2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