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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7 14:2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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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2018年至2021年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返还事宜的通知
    
  为做好采矿权价款返还工作,规范采矿权价款返还操作程序,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和《关于下放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审批权限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66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采矿权价款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采矿权价款申请人的确认
  此次采矿权价款返还对象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在2018年至2021年关闭的煤炭企业。
  二、采矿权价款的返还方式
  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规定,采矿权价款采取退库方式返还。
  三、办理采矿权价款返还需提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表(工商部门盖章)
  3.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因企业注销,由企业出资人申请返还采矿权价款的,企业出资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身份证明、出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资人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企业出资人为单一主体的,采矿权价款直接返还到出资人银行账户。
  企业出资人为二个或二个以上主体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返还金额,需全部出资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如出资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该出资人经公证的返还意见书。
  8.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吉林省自然资源厅1004办公室填写“吉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退付审批表”,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审核后,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吉林省财政厅、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办理退库审批。审批完成后,由采矿权价款缴纳所在地人民银行办理退库手续,返还价款。
  五、采矿权价款返还注意事项
  1.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尚未解除的采矿权价款暂不返还,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书按法定程序办理。
  2.采矿权人抵押备案的,需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办理返还采矿权价款手续。
  3.若有利害关系人对采矿权价款返还存有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方可办理采矿权价款返还手续。
  六、价款返还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洮南市东佳矿业有限公司万宝露天煤矿

  2

  江源县富源煤矿

  3

  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煤矿

  4

  桦甸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永盛煤矿

     (联系人:李红艳   88697856)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