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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6 15:2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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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征地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征地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推动化解征地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地工作和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又是最初获取征地批复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将全部征地信息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保质保量将征地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对“征地前期准备、征地组织实施”等相关公开事项,要主动与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对接,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征地基层政务公开。

二、明确责任,注重质量

坚持“谁填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征地信息公开前,要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一致。要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级征地信息发布管理,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建立考核制度。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等作为公开主体,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保征地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发布。

三、统一标准,做好衔接

各地要根据《标准指引》要求,将201981日后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对照《目录》内容,逐条按相关要求予以公开。此前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形成的信息和历史形成的征地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尚未公开的,按有关规定通过依申请公开等方式提供。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向市、县提供征地信息公开页面链接,各地要抓紧协调将征地信息同步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要充分利用平台信息化成果,规范“征地信息”专栏的栏目设置,确保公开的征地信息协调一致。

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新出台《标准指引》,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加强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1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