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返还工作,规范保证金返还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改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保证金返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返还原则
保证金按照分类分批原则进行返还,对矿权有效存在、矿山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保证金予以返还;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地方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政策性关闭的煤矿企业,在2018年年内全面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后,保证金予以返还)。
二、保证金返还方式
对矿权有效存在、矿山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缴存的保证金,按照企业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原渠道退还的方式进行返还。位于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办理保证金返还时,需签订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承诺书;对截止2018年底经核实治理责任主体确已灭失的矿山企业,省级收取的保证金全部退还至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由地方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政策性关闭未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煤矿企业,由当地政府出具2018年年内完成矿山恢复治理承诺书,将省级收取的保证金退还至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责任人做好工程实施和保证金管理,在完成治理任务并按程序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保证金。对拒不治理或治理后未达到要求且拒绝整改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地方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具体返还时间安排和要求,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三、保证金返还审核要求
申请返还保证金的企业原则上需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表(企业状态必须为正常,由工商部门盖章)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保证金返还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保证金缴款凭证
7.保证金分期存储保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保证金返还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一户企业涉及多个煤矿,需提供情况说明或缴款明细表
10.保证金退还涉及矿权转让的,需提供转让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1.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尚未解除的保证金暂不返还,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书按法定程序办理。
2.若有利害关系人对保证金返还存有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方可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3.保证金原则上应返还至矿权所有企业账户。
五、本通知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