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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4-09 16:2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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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江源区、双阳区、九台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农业局(委、办)、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吉林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以下简称“五部委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目的意义

(一)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

(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定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对确保农民及农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是加快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任务

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和五部委通知要求,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从2015年开始,利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籍调查。以五部委通知和本通知等文件为依据,加快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调查。协同住建等相关部门,以确权登记发证为主线,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统一调查。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以化解矛盾为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应发尽发为目标,从工作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为保证工作有序推进,市州、县市可先行在本级行政辖区内选择合适乡镇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20156月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对已开展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增加补充调查等工作任务,并制定补充调查方案。

(三)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落实主体责任和保障措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汇报、做好基础工作;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支持,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权益,是社会热点和信访高危点。各地开展工作时,要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明确纪律要求,涉及到权属争议的,要及时处理;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登记备案。确保依法依规发证,实事求是核实,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三)保证质量、有序推进。市、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产测绘、登记发证等任务,指派人员跟踪指导,检查监督,深入研究,创新办法,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细化和完善政策和技术要求。同时,探索建立监理制度,加强部署前、实施中和完成后的质量监管,确保质量真实可靠。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加快推进工作进度,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任务。成果检查验收以登记发证率、争议调解率和数据库建设等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5月底前)

1.搞好宣传动员。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在当地主流媒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通告。
  2.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在省政府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委员会和林业厅共同协调推进,在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和人员分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和组织方法、经费预算等保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政策细化到位、质量控制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成果管理到位。

3.准备资料仪器。主要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近期航片、村镇规划、测量控制点等确权登记发证必备资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全站仪、GPS接收机、绘图仪、打印机、钢尺以及交通工具等。

4.开展业务培训。按下管一级原则,层层开展业务培训。省级负责培训市(州)技术负责人和骨干,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6月—20176月)

1.20153月底前,部署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2015年年底,村庄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覆盖率达到60%,同步开展确权登记成果的检查验收。

3.2016年年底前,农村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覆盖率达到100%;成果入库率达到100%,登记发证应发尽发;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同步开展确权登记成果的检查验收。 

4.201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成果汇总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总体要求,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主导的工作推动机制,全力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权属调查、登记发证、落实工作经费、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等工作。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协助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界线划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登记发证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住建、农委、林业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登记技术细则(试行)》(见附件),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修改完善,《细则》修改完善后作为指导全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标准。市州、县市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乡(镇)所(站)人员的作用,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工作。为保障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市、县可以采取招标方法,确定作业单位,以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水平,保障科学有序、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调查、发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省级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按照工作进度逐年拨付,市县政府要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确保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