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用地审核
一、审批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二、审批要件:
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核文件(审核文件是指对于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对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的文件);
5、市、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的说明;
6、建设单位支付先行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
7、先行用地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8、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情况落实的承诺;
9、先行用地工程位置示意图(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需附电子版)。
三、审批程序
1、市(县、区) 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审批要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主审处室耕保处按规定进行审查并报厅审批(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上报部审批);
四、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费用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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