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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28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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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民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审批条件:
  用地单位需提交下列要件:
  (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家投资项目需有初步设计或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许可证或村镇选址意见书(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
  (3)同意使用林地、草地的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
  (4)与被占地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的安置补偿协议书;
  (5)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资源富存区、已设定矿权区)
  (6)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
  (7)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8)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9)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的);
三、审批程序
  (1)市(县、区) 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要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件;
  (3)组织会审;
  (4)会审合格后,核算各项费用,用地单位缴齐各项税费;
  (5)审查报批。
四、审批时限
  1、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材料。
  2、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用地单位缴齐税费前提下)。
五、费用标准及依据
  (1)耕地开垦费: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标准为,一般农田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5倍,基本农田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5倍。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标准为按被占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12—15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8—12倍;其它县(市)及工矿区为6—8倍。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3)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新增建设用地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及收费标准划分如下: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64元;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56元;长春市双阳区48元;四平市(铁西区、铁东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延吉市为42元;松原市宁江区、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为34元;白山市八道江区、白城市洮北区、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图们市、敦化市为28元;和龙市、桦甸市、珲春市、集安市、蛟河市、九台市、临江市、龙井市、磐石市、舒兰市、榆树市为24元;安图县、白山市江源区、长白县、大安市、德惠市、东丰县、东辽县、抚松县、辉南县、梨树县、柳河县、农安县、前郭县、双辽市、洮南市、通化县、汪清县、永吉县为20元;伊通县、靖宇县为16元;长岭县、扶余县、乾安县为14元;通榆县、镇赉县为10元。
  (4)防洪基金。1998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05号《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其标准为:菜田1.8O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5)用地管理费。《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3号)。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1.00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平方米,其它城镇2.00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60元/平方米。
  (6)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收取)。
  (7)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8)安置补助费(交被占地农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为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9)征地管理费。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34号)的规定执行。
  职能处室:耕地保护处
  服务电话:0431-885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