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审核、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批准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含二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二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审批条件
用地单位需提交下列要件:
(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2)村镇选址意见书;
(3)与被占地农民及签定的安置补偿协议书;
(5)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三、审批程序
(1)市(县、区) 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审批要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件;
(3)组织会审;
(4)会审合格后,核算各项费用,用地单位缴齐各项税费;
(5)审查报批。
三、审批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用地单位缴齐税费前提下)。
职能处室:耕地保护处
服务电话:0431-8855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