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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28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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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2)国土资发[1998]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要件:
  (1)项目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
  (2)项目符合所在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年度计划;
  (3)项目属于省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中的项目;
  (4)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
  (5)项目总面积在70-600公顷之间。
三、审批程序
  (1)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踏查,核实项目区面积;
  (2)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3)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4)审批项目。
  职能处室:耕地保护处
  服务电话:0431-885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