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国土资发[2000]408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过批准后,可以先用地,然后办理用地手续。
二、审批条件
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要件:
(1)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
(2)建设项目用地被占地单位同意先行开工的意见;
(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保证(保证边开工边办理手续,保证不造成被占地单位上访)。
(4)项目建设单位的保证书(保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落实到位,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
(1)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申请后,组织安排现场踏查,审核先行用地条件;
(2)提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意见;
(3)审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职能处室:耕地保护处
服务电话:0431-885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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