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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28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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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六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含六百公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批条件
  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要件:
  (1)土地开发的申请文件;
  (2)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地开发年度计划;
  (4)项目总面积在60公顷—600公顷之间;
  (5)土地开发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三、审批程序
  (1)土地开发申请;
  (2)组织现场踏查,核实面积;
  (3)组织论证;
  (4)审批土地开发。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职能处室:耕地保护处
  服务电话:0431-885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