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7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261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伊政文〔2024〕29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0.2484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400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6487公顷,用于仓储用地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