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
(风电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256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大政请字〔2024〕49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民集体农用地15.3658公顷(其中耕地12.1456公顷)、未利用地50.6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532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6.5406公顷,用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