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20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19〕537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2019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通市政文〔2019〕47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1015公顷,用于工矿仓储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用)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用)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用)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我厅备案。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