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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
发布时间:2014-05-07 09:2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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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Q12013

  项目名称 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实施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2.材料内容符合有关规定。3.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②地质工作概况;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④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80系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证书(复印件);

  6.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7.矿区范围外围1000米以内,无铁路干线的证明材料;

  8.市(州)、县(市、双阳区)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书。

  ▲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有关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责任人 杜波

  咨询电话 0431--88550108

  投诉电话 0431--8855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