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要求,结合本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编制本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简称评审备
案)工作适用本指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二、评审备案的权限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由自然资源部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工作。
三、评审备案的范围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
(二)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
(三)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进行评审备案。
四、评审备案流程
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评审备案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材料合规的申请予以受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向申请人反馈评审备案结果。
五、申请评审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评审备案申请函(附件1);
(三)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
(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附件3)。
六、评审备案的受理
申请评审备案,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经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退件,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预审
评审机构自接到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委托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预审。预审合格的,转入评审程序;不合格的,一次性提出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出具不予评审意见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简称矿保处)。矿保处依据评审机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评审备案结论。
八、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函审方式。评审机构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内,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事项通知参会人员。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应按照评审机构要求参加评审会议。
九、现场核查
(一)现场核查的情形。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内容。
1.矿区(山)的地理、交通、采选(冶)设备及排水设施等情况是否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述一致。
2.矿区(山)的地形地貌情况与送审的地形图、地质填图是否吻合。
3.槽探、井探、坑探、钻探等新增工程现场及岩矿芯情况是否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资料描述一致。
4.按规范要求应标记或保留的相关工程标识是否正确标记或保留;核查野外工作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情况。
5.有关分析化验测试结果的真实性情况。
6.单位论证工业指标或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与之相应的技术经济评价的,核实相应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情况。
7.现场质询主要勘查施工人员及报告编制人员,了解勘查施工及报告编制的真实性情况。
(三)现场核查实施。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十、储量报告的修改和补正
申请人应自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按照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时限,将报告修改、补正完毕并将修改稿及相关补正材料返回评审机构。经专家组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再次按照要求修改并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机构。经专家组再次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
修改和补正时限,合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规定时限返回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评审,评审不予通过。
十一、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责任
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申请人提交非法资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以及报告编制单位依据虚假资料编制储量报告的,一经发现,经调查核实属实,未出具备案结果的,终止其评审备案申请;已出具评审备案结果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对评审备案结果予以撤销。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附件
1.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样式);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相关要求。
附件1
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样 式)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我单位已完成《XXX报告》的编制工作,现将《XXX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报送你部门,请予以评审备案。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资料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如有造假,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XXX(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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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探矿权转采矿权□ 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 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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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备案申请人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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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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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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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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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写单位 |
编写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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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编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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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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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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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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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证明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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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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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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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主要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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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工作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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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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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指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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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 |
固体 矿产 |
主要矿产: 探明资源量: ,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 : ,证实储量: ,可信储量: 。 共生矿产: 探明资源量: ,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 : ,证实储量: ,可信储量: 。 伴生矿产: 探明资源量: ,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 : ,证实储量: ,可信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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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 矿泉水 |
地热: 允许开采量: ,储存量: ,热量: ,热能或电能: ,尚难利用储量: 。 矿泉水: 允许开采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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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填写说明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填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名称。
二、评审备案申请人
填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名称,申请事由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三、报告编写单位
1.编写单位名称: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的名称。
2.主要编写人员:填写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要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发证机关:填写勘查/采矿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发证机关,属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压覆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五、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证明文件文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六、矿业权有效期限:属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压覆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七、报告类型:从“勘查报告”、“核实报告”、“压覆报告”中选择一项填写。
八、查明主要矿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注明的查明主要矿种名称。
九、勘查工作程度: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从“普查”、“详查”、“勘探”中选择一项填写。
十、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1.工业指标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本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
2.矿产资源储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本次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1)固体矿产:地热矿泉水和油气矿产之外的,填写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情况。
(2)地热矿泉水:地热填写允许开采量、储存量、热量、热能或电能(高温填写)及尚难利用储量。矿泉水只填写允许开采量。
附件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相关要求
一、勘查报告
(一)报告文本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使用软件进行资源储量估算的,需要提供原始数据);纸介质数量根据资源储量规模而定,大型报告7套,中、小型报告5套。
(二)《报告》附件要求
1.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相应的矿业权权属范围拐点坐标复印件)。
4.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单位公章)。
5.《报告》初审意见书。
6.项目所在地市(州)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野外验收意见书。
7.进行矿石加工选冶试验研究的,应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相关试验报告。
8.有测量工作的,需要提供《测量工作技术报告》。
9.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矿业权人对工业指标的确认意见。
10.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实报告
核实报告包括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等两类。
(一)报告文本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数量根据资源储量规模而定,大型报告7套,中、小型报告5套。
(二)《报告》附件要求
1.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的批复文件及相应的矿业权权属范围拐点坐标复印件)。
4.矿业权范围与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单位公章)。
5.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单位公章)。
6.《报告》初审意见书。
7.核实工作有新增实物工作量的,需要提供矿业权所地市(州)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验收意见。
8.最近一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结果复印件。
9.有测量工作,需要提供《测量工作技术报告》。
10.工业指标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矿业权人对工业指标的确认意见。
11.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三、压矿报告
(一)《报告》文本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3套。
(二)《报告》附件要求
1.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压矿评估工作委托书。
5.项目用地范围与压覆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单位公章)。
6.《报告》初审意见书。
7.最近一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结果复印件。
8.建设项目建设区范围拐点坐标(加盖单位公章)。
9.建设项目评估区范围拐点坐标(加盖单位公章)。
10.涉及矿业权的,需要提供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相应的矿业权权属范围拐点坐标复印件)和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
11.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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