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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25 23:2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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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组织测绘单位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的信用采集、信用库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 激励测绘单位获得良好信用评价。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信用的征集
  第六条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测绘单位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包括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获得荣誉、作出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指测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信息;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信息;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信息; 
  (五)人民法院的判决信息;
  (六)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信息;
  (七)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的信息;
  (八)其他与信用有关的社会信息。
  第八条 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测绘单位申报;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测绘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测绘单位填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及时申请信息变更。
  基本信用信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良好信用信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各类信用信息审核、确认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通报文件;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对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二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外省测绘单位应当主动向吉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信息,接受吉林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信用监管。
  外省测绘单位测绘活动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在该信用信息产生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其在本省违规行为分送至自然资源部及该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的评价
  第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为测绘单位赋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基础分值为80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即A、B、C、D、E。
  信用分≥95的为A级,85≤信用分<95为B级,70≤信用分<85为C级,60≤信用分<70为D级,信用分<60为E级。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直接确定为E级信用单位:
  (一)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影响较大的;
  (三)在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5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四)其他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信用的发布
  第十六条 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动态更新。
  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可通过平台查询,不设身份条件限制。
  第十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1年。良好事项有明确有效期的,与良好事项有效期一致。
  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依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为3个月至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处罚发布之日起计算。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和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再参与信用评价,不提供查询。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可以从平台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有无处罚信息等。
  平台产生的信用报告是本省唯一有效的测绘地理信息信用报告形式。
  第五章  信用的使用
  第十九条 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查询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依据本办法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信用管理实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红黑名单制(以下简称红名单、黑名单)。A级信用的测绘单位为红名单单位,E级信用的测绘单位为黑名单单位。
  测绘单位被纳入黑名单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测绘单位,说明事由、依据以及救济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红黑名单在平台予以公示,红名单予以推介,黑名单予以曝光。
  测绘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参照测绘单位管理执行。信用分低于60分的从业人员名单将在平台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A级信用的测绘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降低“双随机”检查频率和减少专项检查次数;
  (二)在政府投资为主的测绘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其他市场主体可参照给予优惠或便利;
  (三)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奖中,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
  (四)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D级及以下信用的测绘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提高“双随机”检查频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查或者抽查力度;
  (二)其他按规定应当采取的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E级信用的测绘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不授予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有关荣誉;
  (二)不能承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测绘工程项目;
  (三)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方可以据此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
  (四)不得进行测绘资质升级、业务范围增项等业务。
  第六章  信用的修复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认为被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县级自然自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信息处理、信息修改、信用修复等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的核实处理。需提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确认处理意见。信用修复申请调查核实期间,不停止对该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
  测绘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30日内做出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对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