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履行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要求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审批、发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申报程序
厅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由省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厅窗口统一申报,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私自受理,不得在审批系统中设置电子报件接收端口。对未经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的审批项目,审批结果不予用印。对私自受理申报材料的单位和处室,厅将通报批评。
二、严格履行交接程序
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和业务处室办理的审批结果,要由专职交接人员携带、交接,不得将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交给办事人在大厅窗口和厅机关之间传递。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已办结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交接到政务大厅窗口用印、发证。审批结果尚未交接到政务大厅窗口的,不得擅自通知办事人到政务大厅窗口领取。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9日
附件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 探矿权授予、延续、变更登记和转让、保留审批;
2.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审批;
4. 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
7. 土地征收的审批
8. 土地开民整理的批准
9. 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核、审批;
10.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
11. 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12. 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审核;
1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审核、审批;
14. 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审批;
15.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预审;
16.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编制、修改审批;
17. 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和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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