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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1-07 10:0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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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令畅通,进一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督促检查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保证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第二章 督促检查事项
  第五条 厅督促检查事项分为决策落实督促检查事项和专项工作督促检查事项。
  第六条 决策落实督促检查事项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文件及会议做出的需要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厅专题会议等会议和厅文件做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七条 专项工作督促检查事项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厅办理的事项,或批示厅负责同志阅研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议案和提案。
  (三)厅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办理的事项。
  (四)新闻媒体和网络反映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厅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提出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三章 督促检查工作责任
  第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厅领导要求,对督促检查事项进行交办和督办,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承办督促检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同志作为承办人。

  第四章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通知。办公室及时整理督促检查事项,每星期一制作《本周督促检查事项通知单》,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及其承办处室(单位)、完成期限,报厅领导审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下达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二)承办。接到督促检查通知后,牵头或负责处室组织制定落实措施,参与处室(单位)积极配合,明确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按要求和时限抓好落实。
  (三)督办。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督促检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对牵头或负责处室进行适时提醒和督促。
  (四)反馈。承办处室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告办理情况。几个处室(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处室会同其他承办处室(单位)统一报送。报告应按要求报送厅领导,厅领导批示后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室。
  (五)通报。办公室每月对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厅领导审定后通报各处室、直属单位。对特别重要的督促检查事项,应一事一报。其中,对决策落实督查检查事项应及时以厅文件或专报形式,向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五章 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督促检查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告办理结果;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抓紧办理并报告结果。年度工作任务,每季度报送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的事项,特急件应在3日内办结,急件应在7日内办结,一般件应在半个月内办结;厅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半个月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向厅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办公室。
  
  第六章 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书面督促检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领导批示件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可采取书面通知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四条 口头督促检查。对紧急督促检查事项,办公室可当面或电话通知承办处室(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网络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充分利用省厅网络办文系统,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方式,实现网上督促检查,提高督促检查效率。
  
  第七章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承办处室(单位)的服务,重要督促检查事项应与承办处室(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积极帮助承办处室(单位)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促检查任务。对多个处室共同完成的督促检查任务,牵头或负责处室应积极组织参与处室(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