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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1-07 09: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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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感,切实落实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严肃信访工作纪律,有效减少涉地、涉矿信访量,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规定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解释、解答和解决责任,对职能范围外的信访事项负说明责任,并向上访人告知应去投诉的机关(单位)。国土资源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责任主体划分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包案领导是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组织协调和解决处理责任。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内设处(科)室、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事项负接待、解答和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干部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

  第六条 追究形式分为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作出检查:

  (一)对群众的信访材料,不按规定拆阅、登记的;

  (二)不建立来信来访台账,不及时送领导阅批的;

  (三)对应该受理的信访不予受理,借故推诿、搪塞、拖延,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专横的;

  (四)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听记,不妥善处理,或对不属业务范围内的,不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告知投诉单位、地点,动辄拒之门外的;

  (五)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私自处理信访件、举报材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上级部门有关精神贯彻不及时、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引发一般性集体访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对本辖区信访动态不掌握,对所发生的信访事项情况不明、处置不力,贻误最佳时机,导致一般性集体访或越级访发生的;

  (三)对所排查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导致一般性集体访或越级访发生的;

  (四)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一般性集体访或越级访发生的;

  (五)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的;

  (六)对应当由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七)发生到省、进京上访,责任单位未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迅速组织接返,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或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八)未开展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稳控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一般性集体访或越级访发生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做出检查,对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泄漏、隐匿、销毁信访材料或把举报人泄露给被举报人的;

  (二)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深入、不细致,或故意隐匿事实真象,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引起群众越级重复访的;

  (三)徇私办案,接受被调查对象宴请(普通礼物)或唆使被调查人提供伪证,造成重复越级访、集体访和社会影响的;

  (四)对交办和自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审核,草率结案,或应举行听证会而不举行,独断处理,引发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的;

  (五)对已做出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有明显错误而不纠正,或对补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不及时办结的;

  (六)对办结的信访案件不及时归档,造成案件材料遗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第一责任人向上级党组(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同一事由,因工作失误或处置不当,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到省、进京一般性集体访的;

  (二)群众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做工作,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上级机关,堵塞交通,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发生群众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后,对上级机关明确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重复到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四)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转办查处要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报的结果把关不严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错案的;

  (五)本年度内责任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被上级党组(党委)通报批评的,或主要责任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被上级党组(党委)责令作出检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开展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稳控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50人以上到省、进京集体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非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不积极进行化解,而是上交矛盾,引发群众到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四)由于化解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上访人阻拦领导车辆,围堵冲击活动和会议现场的;

  (五)对上访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做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年度内第一责任人因信访工作,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责令向上级党组(党委)作出检查、主要责任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被上级党组(党委)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因化解工作不力,发生封堵公路、自爆、自焚等恶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部门对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四)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六)采取直接或间接手段对上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本年度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因信访工作,两次以上(含两次)被上级党组(党委)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权限

  (一)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的,由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厅(局)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由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室负责执行。

  (二)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的,由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厅(局)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程序,由厅(局)人事处(科)会同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室共同执行。

  (三)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厅(局)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厅(局)党组(党委)责成厅(局)人事处(科,机关党委)会同驻厅纪检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纪委)研究提出具体处分建议,报厅(局)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由厅(局)人事处(科,机关党委)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追责结果运用:

  (一)受到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被责令做出检查的责任人要制定工作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受到通报的责任单位在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得评优;本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在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视为不达标。

  (二)被诫勉谈话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在诫勉期间和处分解除前不提拔、不重用(对各单位“一把手”和主管领导,原则上不调动),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并在今后干部选拔任用和本年度绩效考核中,将追责结果做为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信访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