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2
第三章 数据生产和汇交............................ 4
第四章 数据保管.................................. 8
第五章 数据利用.................................. 9
第六章 附 则.................................. 11
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范围............................. 12
吉林省国土资源数据库汇交目录...................... 14
吉林省国土资源数据检核意见表...................... 20
吉林省国土资源数据接收凭证........................ 21
吉林省国土资源数据销毁目录........................ 22
动存储部门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数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等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汇总上报的数据;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更新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归口保管、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厅保密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及各级国土资源局(分局)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及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履行国土资源业务管理职能,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制定数据汇交计划,管理监督数据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五)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国土资源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的管理工作,承担数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及各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机构为数据保管单位,受本行政区域数据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数据检查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相关的系统;
(五)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填写表(八)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务管理及国土资源管理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为数据生产单位,承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采集、生产和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向数据主管部门汇交数据,并按规定及时更新数据;
(三)制定数据生产、加工、检查、更新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四)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确保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
第十条数据生产应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 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验收或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一)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及成果更新数据,经数据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或确认文件后,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报送汇交;
(二)数据主管部门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其汇交程序同本条(一)的规定。
(四)需向上级汇交数据的,经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数据保管单位向上级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十三条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对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现势性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数据汇交内容和格式
省级数据的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与补充。地方各级需要汇交的数据,由地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数据保管单位根据国土资源数据成果汇交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实施办法,明确数据接收具体要求,包括数据资料分类和命名、文件格式、目录编制、汇交介质等。
数据汇交内容应包括数据实体、元数据、数据字典、数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文档等,以形成完整的汇交成果。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数据为主的数据库应汇交包括所有数据在内的表文件以及与之相关的索引文件、备注文件、容器文件等。
(二)以图形为主的数据库应汇交所有图形文件、图层文件、外挂库和浏览数据库所必须的系统库、字库、属性库、外部链接文件等相关文件以及与数据库关系密切的其他文件和文件夹。
(三)以光栅图像为主的数据库应汇交所有图像文件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文件和文件夹。
数据库类电子文件的格式原则上不作限制,可根据建库或开发时所用的工具软件而提交相应格式的电子文件,但这些文件应符合相关建库标准或工作指南。
第十五条 凡有规定或约定需要有数据汇交计划的,应严格按照汇交计划进行汇交。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对接收的汇交数据,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检核。检核通过的,出具数据接收凭证。检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数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汇交数据的检核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汇交的数据是否齐全完整;
(二)汇交的数据是否符合格式、标准等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要求;
(三)汇交的数据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四)汇交的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五)汇交的纸质数据成果是否加盖数据生产单位公章;
(六)数据是否通过验收;
(七)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数据汇交的方式
数据汇交的方式可以采用拷盘、内部邮件、上载、协议交换、交换系统等方式。在技术环境和数据安全得以保障的条件下,逐步实现数据的网上汇交。在条件未达到要求的时候,一律采用移动存储介质上报。
第二十条 数据汇交的期限
数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数据的,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0日内汇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数据的,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日内汇交;
(三)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建立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同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四)数据主管部门要求数据生产单位补充有关数据或者对有关汇交的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数据生产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应当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并告知数据保管单位。不可抗力消失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限完成有关汇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数据实行归口保管。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第二十四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有条件的要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已过期确无保存价值的数据需销毁时,由数据保管单位提出数据销毁申请,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批核对确认后方可销毁。涉密数据销毁时,应依据保密法相关条例实施销毁。
第二十九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公开性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开数据由数据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上网发布。依申请公开数据由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由数据保管单位提供。
第三十二条 本级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利用非公开数据,经本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后,由本级数据保管单位提供。非本级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利用非公开数据,须填写申请报告或网上提交申请,经数据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保密协议书,由数据保管单位统一提供。其中,国土资源涉密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厅保密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对于非公开性数据,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内网的网站、数据管理系统和手工复制方式提供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和国土资源系统用户;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各类网络环境的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和下载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内网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非公开性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当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数据保管单位和数据生产单位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土地调查数据,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遥感动态监测和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数据。
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三、土地行政管理,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市场、土地登记和土地综合整治等数据。
四、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包括:区域地质图、全国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数据。
五、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六、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矿山开发利用、矿业权年检与收费、探矿权、采矿权和油气勘查开采权等数据。
七、地质环境,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区域水文地质、地热和矿泉水调查、有害元素异常分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等数据。
八、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综合统计、卫片执法监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动态巡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和国土资源违法信访等数据。
九、国土资源综合事务,包括: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科技成果、外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数据。
十、由吉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开展的项目所产生的原始性数据、基础性数据、成果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经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十一、数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汇交的其他数据。
数据库(数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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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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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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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产单位
(汇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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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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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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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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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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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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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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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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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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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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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万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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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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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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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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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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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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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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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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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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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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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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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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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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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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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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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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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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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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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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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了基础地理、基础地质、矿产资源现状、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现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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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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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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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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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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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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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了基础地理、基础地质、矿产资源现状、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现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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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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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矿产规划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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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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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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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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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了基础地理、基础地质、矿产资源现状、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现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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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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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规划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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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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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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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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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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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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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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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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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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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级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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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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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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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规划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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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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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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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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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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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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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规划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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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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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年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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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基本农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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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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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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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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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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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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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省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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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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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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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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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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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全面结束后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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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万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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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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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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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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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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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全面结束后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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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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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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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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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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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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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全面结束后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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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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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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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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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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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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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全面结束后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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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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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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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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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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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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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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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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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遥感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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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遥感动态监测正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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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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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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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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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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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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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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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8年土地利用变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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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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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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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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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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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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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制镇地籍调查及更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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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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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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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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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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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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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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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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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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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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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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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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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万市级耕地后备资源和坡耕地资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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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内容为全省可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可复垦为耕地的废弃建设用地,及坡耕地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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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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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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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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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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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和坡耕地资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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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内容为全省可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可复垦为耕地的废弃建设用地,及坡耕地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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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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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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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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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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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耕地后备资源和坡耕地资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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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内容为全省可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可复垦为耕地的废弃建设用地,及坡耕地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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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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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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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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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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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省级农用地分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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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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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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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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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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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万市级农用地分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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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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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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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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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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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县级农用地分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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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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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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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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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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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农用地定级估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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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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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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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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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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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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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收集、处理并生成系列地价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观测、描述和评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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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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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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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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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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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原土地供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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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土地供应总量、开发利用、二级市场、收购储备、集体土地等市场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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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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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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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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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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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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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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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整理处(土地整治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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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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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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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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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整理处(土地整治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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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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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
1:50万地质图(MapGIS、Arc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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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地壳表层岩相、岩性、地层年代、地质构造、岩浆活动、矿产分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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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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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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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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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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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万区域地质图空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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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层、水系、地层、火山岩、非正式填图单位、侵入岩、脉岩、围岩蚀变、混合岩带、断层、产状、其它图层及整饰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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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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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地质勘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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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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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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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地质空间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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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层、水系、地层、火山岩、非正式填图单位、侵入岩、脉岩、围岩蚀变、混合岩带、断层、产状、其它图层及整饰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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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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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地质勘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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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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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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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区域地质图空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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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层、水系、地层、火山岩、非正式填图单位、侵入岩、脉岩、围岩蚀变、混合岩带、断层、产状、其它图层及整饰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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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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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地质勘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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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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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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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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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区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矿产勘查、水文地质调查、工程地质调查和环境地质调查等8类地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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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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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地质勘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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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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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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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重力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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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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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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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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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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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磁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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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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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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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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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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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地球化学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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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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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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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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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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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自然重砂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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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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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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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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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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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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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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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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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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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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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矿床产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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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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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地质勘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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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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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成矿远景二轮区划数据库(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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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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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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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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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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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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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着经实地核查的采矿权边界、井口、拐点、巷道、采区边界、采剥面、采空区边界;探矿权边界、拐点、钻孔、探槽、探井、探峒、勘探线、填图区域;以及特殊区域边界、自然保护区、卫星定位控制点、导线、近井点、实测点、三角点、水准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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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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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处(科)、地质勘查处(地质勘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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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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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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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目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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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资料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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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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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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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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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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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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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储量成果,保存了现已发现的所有探明资源/储量的固体矿产矿种的多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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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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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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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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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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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空间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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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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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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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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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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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潜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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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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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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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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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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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溶环境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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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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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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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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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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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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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空间分布、占用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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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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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科)、矿产资源储量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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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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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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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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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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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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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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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灾情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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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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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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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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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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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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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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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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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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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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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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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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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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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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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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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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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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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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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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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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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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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水文地质结构、地下水资源量分布、地下水环境等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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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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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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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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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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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元素异常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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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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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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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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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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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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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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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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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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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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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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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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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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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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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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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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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用地案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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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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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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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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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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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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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用地案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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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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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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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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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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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卫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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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土地违法用地存储卫片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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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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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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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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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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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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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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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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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处(综合统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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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信息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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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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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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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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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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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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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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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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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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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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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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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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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否满足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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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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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数据是否加盖数据生产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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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否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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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否满足汇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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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检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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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据,数据涉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小____________,格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凭证一式两份,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保管单位各保留一份。
数据保管单位:
年 月 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数据接收凭证
今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据,数据涉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小____________,格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凭证一式两份,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保管单位各保留一份。
数据保管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年份)第 号
销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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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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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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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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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批准销毁
(批准销毁的附批复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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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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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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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编号:
申 请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 讯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报告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表述明确,打印填表。外来语要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二、封面上编号不用填写。
三、纸质申请报告用A4规格纸,于左侧装订成册。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原件。
四、申请材料上报对口业务处(科)室。
数据利用项目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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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数据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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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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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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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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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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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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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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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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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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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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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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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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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目的、用途、所需数据
内容(范围、比例尺)、形式(纸质、电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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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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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保密管理部门(保密办)意见(涉及保密数据时):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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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数据主管部门(信息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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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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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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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本单位愿意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并作以下保密承诺:
一、本单位申请使用的国土资源数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内容,仅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中使用。
二、在规定的数据使用期限内,本单位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复制、泄露所申请的数据, 数据使用结束后立即销毁。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电子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三、如有必要,本单位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不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三、不利用所申请的数据牟利, 不携带涉密数据出国出境。
四、使用所申请数据的计算机不连通互联网。
五、当本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向贵单位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
六、本保密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发生数据泄密、失密现象,愿意承担数据保密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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