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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01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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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立案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和举报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报批表,报队长批准后立案。
调查取证
  承办人在领导批准立案后三十天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报告。如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通知书。
审议决定
  承办人将调查报告呈报队领导审议批准,重大违法案件报经厅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告知听证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送达执行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的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但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的,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备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在三日内填写结案报告,经队领导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立卷归档。国土资源交办的案件应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