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国土资西执罚〔2014〕15号)
被处罚单位:四平帝玛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地 址:四平红嘴经济开发区兴红路1号
经查实:你公司在仅办理了农地转用预审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初,占用环城公路北侧、红嘴开发区太平沟村集体耕地(地类为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生产车间项目,违法占地面积2511.6平方米。现已部分平整场地,打好地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占用一般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并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2558.0元(2511.6m2×5元/m2)。
限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财政直收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24日